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对私募机构的要求标准严格,意味着对挂牌机构的规模和资质提高了门槛,部分新三板私募机构大概率存在摘牌风险;同时,进一步明确限制类金融机构通过新三板融资,在大方向上直指防范金融“脱实向虚”。
全国股转系统10月末发布了《关于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对自查整改多项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根据要求,未在11月10日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或不符合整改条件的私募机构将被强制从新三板摘牌。
2016年5月27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旧《通知》”),要求“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应当对是否符合旧《通知》新增挂牌条件(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七项除外)进行自查”。
一年多过去了,新三板挂牌私募机构的自查整改终于在新《通知》中有了明确指引。此次新《通知》对自查整改的范围、财务报告依据以及相关指标的计算口径均给出了明确的说明,并对相关私募机构下达了完成整改的时限。
多处模糊规则得到明确
旧《通知》显示,全国股转系统在现行挂牌条件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机构”)新增了8个方面的挂牌条件。如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私募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合规运作、信息填报和更新及时准确等。
除了这8个方面的挂牌条件,全国股转系统还提出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且要求挂牌私募机构进行整改工作,整改期为1年。
一年多过去了,细则终于明确。“明确自查规则,不合格即摘牌,不摘牌也被管。新《通知》明确了原先含义模糊的地方。”分析人士表示。
关于自查整改的范围方面,新《通知》显示,2016年5月27日旧《通知》发布之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挂牌私募机构纳入自查整改范围。
根据申万宏源证券统计,全国股转系统数据显示,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中,26家公司从事私募业务,剔除10家并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本次涉及16家挂牌主体须参与自查整改。
如对于收入占比指标,全国股转系统给出了明确的计算口径,并要求涉及收入占比的计算,以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应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关于收入占比指标的计算口径,在此前的挂牌私募管理规定中要求,“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但并未说明“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和“收入来源”的计算口径。此次新《通知》明确规定:“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包括“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投资顾问费收入(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跟投收益”;“跟投收益”的计算口径应以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超20%部分带来的收益为计算依据;“收入来源”包括“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投资顾问费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提交整改报告最后期限将至
细则明确,挂牌私募机构即将面对最后的通牒。全国股转系统要求,挂牌私募机构应当在2017年11月10日前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整改报告。主办券商应当对其持续督导的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报告,与自查整改报告一并提交。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报告和核查报告应当逐项说明是否符合旧《通知》规定的条件,并列明计算过程和计算依据。挂牌私募机构与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而对未提交、在指定披露日未披露自查整改报告,或虽提交自查整改报告但经审查不符合整改条件的挂牌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将予以摘牌。
据了解,全国股转系统指定披露日(T日),挂牌私募机构与主办券商应分别披露自查整改报告和核查报告。不符合自查整改条件的挂牌私募机构应同时披露终止挂牌的风险揭示公告,并于T+1日停牌一日。T+2日不符合整改条件的挂牌公司应复牌;复牌期间,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应当持续披露终止挂牌风险(至少三次)。T+7日,不符合整改条件的挂牌公司完成强制摘牌。
加强私募机构监管势在必行
“挂牌私募机构自去年的新规发布后走上差异化发展的道路,而此次新《通知》的发布,如果以2016年年报披露的收入比例情况计算,部分机构可能无法达标。”分析人士坦言,此外,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证券类私募机构的挂牌私募机构,不得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融资。自查整改的最后期限将至,挂牌的私募机构们将何去何从,值得关注。
“挂牌私募机构数量不多,但影响力较大,属于新三板一个重要板块,因此,加强监管很有必要。”关于此次私募整改的意义,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认为,不少挂牌私募机构在前两年融资金额较大,在新三板市场融资规模中占有很大比重。此次监管细则比较严格,有利于规范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规则的指引性、操作性较强。
联讯证券研究院新三板研究组组长彭海认为,此次对私募机构的要求标准严格,意味着对挂牌机构的规模和资质提高了门槛,部分新三板私募机构大概率存在摘牌风险;同时,进一步明确限制类金融机构通过新三板融资,在大方向上直指防范金融“脱实向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