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优惠,在部分试点地区实施新一轮的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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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政策的一大亮点是,在京津冀等试点区域内,创投、个人天使投资人的投资可以按照70%的投资额进行抵税;另一大亮点则是增加了个人天使投资人的抵扣新政。
本文将针对政策重点进行相关整理,同时引入行业内的前沿观点与大家一同分享。
政策基础重点
试点地区:38号文明确规定试点地区为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和沈阳)和苏州工业园区。
执行时间:政策部分内容的生效日早于发布日。具体而言,其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时间早于通知发布之日,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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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38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其中,创业投资企业又分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由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为此,38号文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由其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享有税收优惠。
天使投资个人的相关条件及享受优惠
享受38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注册地”“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关系”两方面。
政策要求天使投资个人不得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亲戚,且与被投资初创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投资后两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应低于50%。在注册地方面,政策要求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册地位于试点地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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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投资个人抵扣内容包括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抵扣标准为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后,该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票按照限售股相关规定执行,未抵扣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其他政策亮点
1、限定投资比例,保护初创企业发展
通知强调“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天使投资人“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通过维护初创企业的控制权地位,保护了初创企业的利益,对股权投资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2、多维度勾勒初创科技型企业
通知对符合税收抵扣政策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从区域、从业人数、从业人员学历、财务数据、成立年限、研发费用占比、是否挂牌上市等方面进行了限定,明确了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抵扣资格认定范围。
3、扩大鼓励对象,申请标准放宽
在申请标准方面,《通知》改变了以往政策要求的既要满足税务局认定的“中小”而又“高新技术”的条件,更多的创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人能够拿到红包。另外,《通知》对创业投资基金不要求证监会和发改委的双重备案,降低了申请政策优惠的创业投资基金门槛,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参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
试点地区包含了国内创投和天使活跃地域。相信未来随着试点地区的实践成熟,有理由相信该政策将进一步扩大到全国。
行业前沿观点
草根天使会会长陈维伟表示,该政策对他们机构而言无疑是一个利好。近些年,大部分机构的基金在投资了早期项目后,由于泡沫比较严重或者其他问题,都受到了一定的伤害,因此对早期项目有些“望而却步”。“早期项目有一个大问题,就是回报周期很长,风险也非常大,所以现在很多机构都慢慢往后投,不愿意往早期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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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会鼓励更多投资人和机构在早期方面做一些布局。但他同样指出,政策对于初创型企业的界定需要再明细一些,并且在优惠力度方面需要向更早期的种子期项目进行倾斜。他建议,国家在出台相应扶持政策的时候,要真正意义上去关注种子期和早期项目的所需,而这些项目才是最需要支持的。“对于政策中界定的初创型企业,大部分形成了一定规模,基本被市场和资本认可了。而种子期的企业需要更具体和更实际的政策扶持,他们很多只有一个idea,甚至连专利都还没有申请下来。”
挚金资本创始合伙人杨溢则认为,这是继李克强总理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后,政府在鼓励双创上,推出的又一重磅举措。她认为,其实对创投机构税收减免,以前深圳地税局对企业法人就有过类似政策,这次从国家层面将自然人参与创投的税赋也降下来,会促进双创发展,对于中国经济脱虚向实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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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内容,我们看到,38号文在87号文、81号文和116号文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制度突破,不仅降低了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而且还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纳入了所得税优惠的适用范围。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2017年的创投新政必将对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